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749號上訴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93年度訴字第27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請求之內容,本院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4,900元(27,000元+9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