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景新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6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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