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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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即原告普慶不動產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勵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婷媛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12,8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謝婷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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