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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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張登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珍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未記載被告黃美珍之住所或居所,以致本院無從對其為送達,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以補正被告黃美珍之住所或居所等,並提出被告黃美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予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