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