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陳忠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英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2,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