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連峯 地政士即 胡龍潭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7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8,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0,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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