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建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建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