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13號被上訴人A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林建志 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非提解其到場無從進行審理,經本院定期命上訴人預納提解費用,上訴人並未遵期繳納。茲通知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墊支提解費用新臺幣3,980元,若逾期不墊支,即依上開規定辦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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