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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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222號聲請人 林志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支票票載金額無法辨識,請提出正確清晰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應具付款銀行之簽章)。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