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無逃亡之虞,且家中尚有幼小子女待其扶養,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其於民國96年間起,即因多起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仍犯下本件同類型之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具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02年6月11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三、經查:
(一)聲請人被訴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業據其自白不諱,並有被害人之指訴、證人之證詞、共犯之自白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聲請人於本案偵查中曾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而停止羈押(本院101年度偵聲字第3號裁定),於具保後竟再度逃亡,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聲請人自96年間起至100年間,已因多起詐欺案件,經數法院判刑執行(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40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956號判處有期刑3月確定,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竟不知警惕、屢犯不改,仍再度犯下本件相同類型之詐欺取財罪,顯見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以本案仍具羈押之原因,且仍有羈押之必要。
(二)至聲請人以亟待照顧家中年幼子女為由請求交保,惟此與停止羈押與否無關,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盧姝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