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臺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被告丁○○○
己○○乙○○丙○○兼上五人共同戊○○訴訟代理人被告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於伊於民國86年3月18日以總價新台幣(下同)57,658,664元向被告之被繼承人 黃英雄 購買其所有座落高雄市○○區○○段7小段第371地號(即如附表編號
1,原權利範圍為1/20,嗣分割增出如附表編號2之同段第
371之1地號)及同小段第623、625、629、630、632、640地號(權利範圍原均為1/20,嗣重劃合併為如附表編號3之內惟段9小段第19地號,原持分為1/10)、同市○○區○○段第81(如附表編號4,權利範圍全部)、87地號(如附表編號5,權利範圍全部)等土地與座落同市○○區○○段第66地號土地(如附表編號6,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之門牌編號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如附表編號
7,權利範圍全部),雙方並簽訂有不動產買賣契約為憑,嗣伊即依約陸續給付買賣價款完畢,被告之被繼承人黃英雄並已交付前開不動產予伊使用,惟其於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即於88年9月30日死亡,上開不動產並為其繼承人即被告等人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然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被告等人原應承受其被繼承人對伊所負財產上之移轉義務,為此爰依買賣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丁○○○、己○○、乙○○、戊○○、丙○○、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為爭執,惟以本件係因被告庚○○不在國內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為辯。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現金支出傳票、轉帳傳票、明細分類帳、存摺明細、支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而上開買賣標的地目為田之高雄市○○區○○段7小段第371、371之1地號土○○○區○○段○○段第19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5種住宅區,另同市○○區○○段第87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則為墓地乙節,亦有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件附卷足憑,被告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丁○○○、己○○、乙○○、戊○○、丙○○、戊○○於此則均不為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今被告之被繼承人黃英雄既已收畢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其依約自負有將如附表所示買賣標的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義務,且此財產上之義務並應由被告於繼承開始時予以承受,而系爭買賣之土地均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為私法人之原告依法自仍得予承受,從而原告依買賣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予以移轉登記為有理由,自應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地目│使用分區│權利範圍│├──┼────────────┼────┼──┼────┼─────┤│1│高雄市○○區○○段7小段│420㎡│田│第5種住│各1/120│││371地號土地│││宅區││├──┼────────────┼────┼──┼────┼─────┤│2│同上段7小段第371之1地│10㎡│田│同上│同上│││地號土地│││││├──┼────────────┼────┼──┼────┼─────┤│3│同上段9小段第19地號土地│1754.68│雜│同上│各1/60││││㎡││││├──┼────────────┼────┼──┼────┼─────┤│4│高雄市○○區○○段第81│26.04㎡│建││各1/6│││地號土地│││││├──┼────────────┼────┼──┼────┼─────┤│5│同上段第87地號土地│495.87㎡│田│墓地│同上│├──┼────────────┼────┼──┼────┼─────┤│6│高雄市○○區○○段第66│67.12㎡│建││同上│││地號土地│││││├──┴────────────┴────┴──┴────┴─────┤├──┬────────────┬────┬───────┬─────┤│7│高雄市○○區○○路○○巷│137.82㎡○○○區○○段第│同上│││7號建物(座落編號6上)││3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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