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訴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上訴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 龍星昇 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六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工程處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壹萬壹仟陸佰零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