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坤葆
陳麗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上訴人 陳志雄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謝博戎 律師上訴人 廖本儀 訴訟代理人 張惠綾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川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玲 被上訴人 廖子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因川瑩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係廖本儀,嗣更換為周美玲,而上訴人張坤葆、陳麗琴或川瑩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周美玲均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張坤葆、陳麗琴或川瑩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周美玲應於108年10月17日前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請附具繕本由本院送達他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吳國聖法官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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