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更一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理人 張淑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姈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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