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21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莉玲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十二月十日所為之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以
102年度交易字第13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