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舜仁
謝㶅慶李嘉隆陳志和鄭名揚邵彥誠 陳育恩 邱柏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