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涵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