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
辛○○庚○○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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