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嘉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嘉峯因犯贓物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以102年訴字第40號、第4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102年8月26日確定在案。詎其竟於緩刑期內即102年10月17日另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102年11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12月24日」)以102年度交簡字第609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12月24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98年5月18日修正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考本條文前於94年2月2日增訂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款增訂之。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葉嘉峯前因犯贓物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
102年7月24日以102年訴字第40號、第4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102年8月26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其復於緩刑期內即102年10月17日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1月28日以102年度交簡字第609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12月24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刑事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顯見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撤銷緩刑事由。
㈡然刑法緩刑制度係為促進惡性輕微或偶發犯、初犯之被告利
於改過自新而設,刑法第75條之1規定又賦與法院裁量撤銷與否之權限,則受刑人雖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惟是否已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仍須視具體情形而定。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所犯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係屬偶發犯,且尚未直接侵害任何個人法益,與其前所犯贓物罪,兩者犯罪情節並不相同,所侵害法益殊異,核無關聯或類似性。又受刑人後案所犯係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法定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原非重罪,且其亦僅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見其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是本院實難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所為偶發尚非侵害個人法益之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犯行,遽推論其前所受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前案刑罰之必要。再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情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亦無從逕謂受刑人合致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事。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