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181號債權人希格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2法定代理人 羅雅愉 住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2
送達處所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5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邑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以年息6%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