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鳳梅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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