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仲裕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仲裕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鄭仲裕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8行關於「 秦信華 」之記載後方應補充「於99年5月22日18時30分許」,第9行關於「65號」之記載後方應補充「之居所」,第16、17行關於「為何仍有履行處遇計畫之上課紀錄」應更正為「為何會依通知至屏安醫院接受精神治療之處遇計畫及至社團法人中華溝通分析協會接受戒酒教育(內容含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第21行關於「函文」之記載後方應補充「暨所附資料」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未依保護令諭知之內容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所為固有不當,惟念其已完成部分處遇計畫,犯罪情節尚輕微,且其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考量其犯罪動機、造成之危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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