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0號再審原告 張藍捷 訴訟代理人 董建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莊翠雲陳官保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所為之100年度訴字第3809號民事事件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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