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年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年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