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津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津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津森因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中地檢署108年8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周津森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周津森已於108年8月30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8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
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受刑人周津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4次)│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3.21-105.3.25│105.3.23│105.4.2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0460號等│字第10460號等│字第10460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534號等│1534號等│1534號等││├───┼─────────┼─────────┼─────────┤││判決│107.1.16│107.1.16│107.1.16│││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534號等│1534號等│1534號等││├───┼─────────┼─────────┼─────────┤││判決確│107.2.5│107.2.5│107.2.5│││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但得易服社會勞││金之案件│││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度執字第5064號,編號1至2定│臺中地檢107度執字│││刑2年2月。│第50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