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83號
聲請人 游銀山
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米銀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7,600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