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73號
聲請人 陳莊麗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俊成 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萬元,應繳聲請費3,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款項借用證並未記載借款人姓名,且本票5紙為影本,無法表彰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聲請人應補證債權證明文件,並提出本票正本到院。
四、查 惠光 企業行為合夥商號,其負責人為 郭建良 、合夥人為 蔡采恩 ,均非簽發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應補正其向相對人惠光企業行請求935萬元之具體原因事實、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請求相對人給付上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