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0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三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劉又菁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秀月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伍萬 元│PP00二二九四│││││社信義分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