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DUA
42歲民(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DUANEPATRICK 杜威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DUANEPATRICK杜威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贓物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年、三月確定,並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一月,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174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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