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1號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十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艷萍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被上訴人 楊德宇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被上訴人 盧瑞生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林小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戴育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