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王淑蘭 被告 王曉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38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筠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