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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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告 劉素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卓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平日及休息日加班費新台幣(下同)59萬3,600元、特休未休加班費12萬6,000元、退休金差額9萬3,312元,共計81萬2,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9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73元(8,920元-5,947=2,97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