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號原告 許明家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嘉祺 即日進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萬0,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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