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達因公共危險等2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春達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公共危險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110/09/11高雄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327號110/10/19110/12/022公共危險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1萬5千元109/02/21高雄地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794號111/10/201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