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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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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