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 鍾袁秀珍 代理人 鍾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瀚亞證券投資信│ 保誠 金融基金│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2│瀚亞證券投資信│保誠金融基金│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