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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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逾期罰款金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拉朋 (MACHEANG,SURAPOL)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 律師
郭志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12號請求給付工程逾期罰款金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7萬4,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3萬0,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紹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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