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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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告 許米琪
王鎮賢 梁嘉豪 林士傑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瑋桓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