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翁景賢
黎佳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被告 曾頴川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被告 陳倍松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易字第2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
一、原告等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翁景賢、黎佳興因被告曾頴川涉犯詐欺罪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該案因被告曾頴川於起訴時之住所、居所及犯罪地均非本院管轄,經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邱筱涵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