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力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力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822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本件已定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於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