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大陸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盈賢 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0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