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執事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執事聲字第67號抗告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清烈 、 方麗惠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11年度司執字第63715號),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