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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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親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1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巷00號代理人 柯佾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徵收費用1,000元,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自明;又前揭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具狀追加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代墊扶養費新臺幣28萬元,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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