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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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朴簡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朴簡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俊榮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俊榮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與告訴人素昧平生,竟僅因瀏覽案外人 許緗甯 「臉書(facebook)」批評告訴人之貼文,而在特定多數人得任意瀏覽之上開貼文下方留言板刊載足以貶抑告訴人之文字,致告訴人感到難堪與不快,並對其名譽造成影響,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實非可取;2.在得知案外人許緗甯之貼文後,才在下方留言板發表支持之侮辱性言語,辱罵文字只有兩句並附上告訴人之臉書截圖,犯罪危害程度非重;3.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4.無犯罪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6年度偵字第7085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085號被告侯俊榮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市○○里○○00號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俊榮於民國105年3月8日晚上8時前某時許,在嘉義縣朴子市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瀏覽臉書社群網站時,得知許緗甯(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445號為不起訴處分)前與陳薇萱同遊日本時,懷疑陳薇萱藉機竊取其財物,許緗甯並在其臉書個人網頁上刊載「不要在那邊說我每次出國都是伴遊了,他媽的那我朋友跟我一起去不都是伴遊,跟你不一樣,做什麼行業並不可恥,至少我不是躺著賺又要偷錢來了,我是自己辛苦喝酒賺來的啦,現在10個有8個都做過沒什麼好爆人家料的啦,你援交援成這樣還要偷別人錢我實在不懂你到底多缺」等文字,侯俊榮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帳號「侯俊榮」在許緗甯臉書個人網頁留言板上刊登「關版了啦她!破麻啊...」等語回應,使上網至該網頁瀏覽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看見上開留言,足以貶損陳薇萱之名譽。嗣陳薇萱於105年3月8日晚上8時許上網瀏覽該網頁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薇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侯俊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薇萱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臉書網頁截圖1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檢察官李鵬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瓔烽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