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 林國智 代理人 楊亭寬 律師相對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相對人聯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 陳世欣 與被告林國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或賠償事件(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現由鈞院審理中,聲請人和被告林國智間就該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林國智,特此聲明參加訴訟。如 蒙鈞院 同意聲請人參加訴訟,為明瞭此中底蘊起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鈞院鑒核,准予閱覽是項卷宗。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然非屬本案的當事人,惟查,本件依據當事人在本案調解程序中所述,相對人林國智所經營的新峰工程行,有幫員工向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投保意外團體險、工地險等保險,及另向第三人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因此,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確與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卷宗,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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