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矚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崇瑋選任辯護人陳羿蓁律師
許博森 律師被告 曾廉智 選任辯護人 許金柱 律師
徐建弘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