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輝
陳素伐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 律師 林宜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輝、陳素伐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