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陳麒安 地址詳卷

被告 莊天助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城金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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