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96號

原告 楊俊宏

楊正清

黃秀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勝雄 律師

上列原告楊俊宏、楊正清、黃秀真與被告 游僑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3月25以民事擴張聲明狀為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0,224,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84,556元,尚應補繳17,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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