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96號
原告 楊俊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勝雄 律師
上列原告楊俊宏、楊正清、黃秀真與被告 游僑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3月25以民事擴張聲明狀為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0,224,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84,556元,尚應補繳17,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靜宜